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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维修服务是承揽合同关系吗
2022-05-04 22:41 热心网友 共1人回答 124阅读

在区分相互关系时存在认识上的模糊,但他们在法 律关系上也存在以下方面区别。

  一是法 律关系主体间的人身依附关系的情况区别。承揽关系的主体间在完成工作中是平等的关系,承揽人与定作人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工作,由自己承担民事责任。雇佣关系的主体间在完成工作中是不平等关系,雇员以雇主的名义进行工作,由雇主民事承担责任。

  二是对工作过程的干预情况区别。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不参加承揽人的劳动过程,不干预承揽人如何完成工作或以何种技术完成工作,也不干预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以外的辅助工作交给他人完成;承揽人可以自主安排工作。雇佣关系中,雇主可以要求雇员具有的技术水平程度,以某种方式完成工作,对雇员的劳务进行监督和管理,随时安排或改变雇员的工作任务;雇员对雇主安排的工作任务没有选择权。

  三是提供设备、材料主体的区别。承揽关系中,除约定外定作人不向承揽人提供设备、技术和材料,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和材料完成主要工作。雇佣关系中,雇主向雇员提供设备、材料,雇员利用自己技术或劳力完成工作。

  四是劳动能力的价值实现和支付报酬的对价区别。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以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作为对价支付报酬,在订立合同时应确定报酬的总额,劳动者是通过劳动能力与材料、设备的结合产生工作成果,以工作成果的交换获得报酬,劳动能力是间接地实现其价值;雇佣关系中,雇主以雇员提供的技术或劳动能力作为对价支付报酬,在订立合同时不能确定报酬的总额,仅能确定计算报酬的方法。劳动能力作为直接作为交换对象来获得报酬,是直接地实现其价值。

  五是完成工作任务中产生的责任区别。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劳动中对第三人或自己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负担责任,若定作人对指示、选任或定作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则由雇主承担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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