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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表的三包规定:
1、三包责任时间:“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你要求退货应符合以上规定,如果符合三包规定商家拒不退换的话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凡钟表零售单位售出50元以上钟表商品、均应按规定开具三 包优待券或保修证,并注明经销单位、修理地址、修理单位、保修年限;
3、100元以下钟表商品三包期限半年;100元以上钟表商品三包期限一年;10000元以上钟表商品三包期限二年;
4、钟表销售单位不得销售假冒商品,商品售出一年内,凡经国 家制定的质检部门鉴定为假冒商品,顾客凭有效购物凭证和 鉴定证明,可追究销售者单位责任。销售单位除退还全部货 款外,还应赔偿顾客同等金额的货款;
5、钟表外观件(如壳、面、针、柄头、玻璃、外观固定件及表 带等)在销售中应注意检查,当面看清。在使用过程中,外观件损伤不属于保修范围。外观件中机械工 具拆卸的金属表带,三包期内出现自然松脱,经二次以上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并能用手拆散属不合格,应免费更换该部件。表面字块、商标使用脱落,三包期内免费修理,二次以上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应免费更换该部件;
6、钟表在售出三日内(当日不能往返之地为五日)未经使用,未拆卸表带,不影响二次销售,可凭购物凭证及有关手续来 原购物柜台免费退换;
7、商品售出七日内出现停走,周日历不跳等性能故障(非使用 问题),在外观无损伤情况下,可给顾客免费调换。如外观有损伤,可调换机心。钟表售出十五日内,如出现以上性能故障,可给顾客免费调换机心;
8、性能故障在钟表商品中指机心由于零件制造缺陷,装配质量 不高引起的停走、自动失灵、日历、周历不能正常跳动、走 时不正常等故障(使用不当造成的零件损坏除外)。由于以上 因素造成的性能故障,应予顾客免费检查和更换有关零部件;
9、三包有效期内,机心出现同一性能故障,经维修、配件二次 以上,仍不能正常使用,可免费给顾客调换机心,如无机心可调,超过九十天,应按顾客要求换货退货。在三包有效期内,如连续调换机心二次,仍不能正常使用,可按顾客要求 退货或换货,并按规定收取使用时间每天万分之五的折旧费;
10、保修期内因性能故障需放置修理的,因认真填写修理记录,保修期顺延(即加上修理放置时间)。
手表为贵重耐用消费品,也比较复杂和精密,有些质量问题也不会在购买后就能马上发现。所以,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明确规定手表产品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必需承担售后手表的修理、更换、退货(简称“三包”)的责任和义务。
拓展资料:
手表三包的责任范围: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参考资料:三包 百度百科
手表的三包规定:
1、“7日”规定:钟表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钟表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提货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
4、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5、“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6、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 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扩展资料: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1、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2、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3、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参考资料:
一、凡钟表零售单位售出50元以上钟表商品、均应按规定开具三 包优待券或保修证,并注明经销单位、修理地址、修理单位、保修年限。
二、100元以下钟表商品三包期限半年;100元以上钟表商品三包期限一年;10000元以上钟表商品三包期限二年。
三、钟表销售单位不得销售假冒商品,商品售出一年内,凡经国 家制定的质检部门鉴定为假冒商品,顾客凭有效购物凭证和 鉴定证明,可追究销售者单位责任。销售单位除退还全部货 款外,还应赔偿顾客同等金额的货款。
四、钟表外观件(如壳、面、针、柄头、玻璃、外观固定件及表 带等)在销售中应注意检查,当面看清。在使用过程中,外 观件损伤不属于保修范围。但确属制造工艺上的缺陷,非使 用所致(如表壳不对称,表面立刻度不全,镀层起泡脱片等)应在保修期内给顾客调换不合格的外观件。
外观件中机械工 具拆卸的金属表带,三包期内出现自然松脱,经二次以上修 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并能用手拆散属不合格,应免费更换 该部件。表面字块、商标使用脱落,三包期内免费修理,二次以上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应免费更换该部件。
五、钟表销售中能用仪器校验走时精度的(机械手表)应当面校 验,走时应符合质量标准。钟表属周期性计时仪器,一般正 常使用不存在超差问题。
但使用者个不相同,因震动、受磁 等外力因素影响,引起快慢误差超过标准,属使用中的正常现象,不属性能故障,可由保修部门给顾客免费调整。如果 通过调整仍达不到标准,三包期内应免费检修或者更换有关 零件。
六、钟表在售出三日内(当日不能往返之地为五日)未经使用,未拆卸表带,不影响二次销售,可凭购物凭证及有关手续来 原购物柜台免费退换。
七、商品售出七日内出现停走,周日历不跳等性能故障(非使用 问题),在外观无损伤情况下,可给顾客免费调换。如外观有损伤,可调换机心。钟表售出十五日内,如出现以上性能故障,可给顾客免费调换机心。
八、性能故障在钟表商品中指机心由于零件制造缺陷,装配质量 不高引起的停走、自动失灵、日历、周历不能正常跳动、走 时不正常等故障(使用不当造成的零件损坏除外)。由于以上 因素造成的性能故障,应予顾客免费检查和更换有关零部件。
九、三包有效期内,机心出现同一性能故障,经维修、配件二次 以上,仍不能正常使用,可免费给顾客调换机心,如无机心可调,超过九十天,应按顾客要求换货退货。在三包有效期内,如连续调换机心二次,仍不能正常使用,可按顾客要求 退货或换货,并按规定收取使用时间每天万分之五的折旧费。
十、保修期内因性能故障需放置修理的,因认真填写修理记录,保修期顺延(即加上修理放置时间)。
十一、没有刻印有防水字样和标志的手表属非防水手表。注明防
水字样和标志的手表应耐三个大气压的压力(后盖和柄头处 有防水胶圈,表玻璃与表壳连接无缝隙),具备一般日常生活 中洗手、洗脸、做饭等偶尔受水溅碰的防水作用,但不应再 洗澡、桑拿、游泳等场合中使用(专业潜水表除外),如使用 不当出现表进水现象,修理部门应及时予以清楚,零件锈蚀 需配换,三包期内按成本价收取。
十二、凡应碰撞、震动、进水、接触化学品、自行拆卸等人为造 成损失不属保修范围。但应积极协助顾客予以解决,三包期 内,配换零件按成本价收费。十三、机械钟表三包期内非使用问题造成轮齿损坏、发条断等零 件配换不收费;石英钟表三包期内非使用问题出现电池无电,配换不收费;三包期内,因震动等使用问题造成机械钟表摆 轮轴、轮系轴等零件损坏。
扩展资料
销售者的义务:
1、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2、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3、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4、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5、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参考资料
钟表的主要作用是计时,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引起走时故障。生产厂方、销售单位、修理者应按规定予以三保。但钟表的外观件,如壳、面、针、玻璃、表带、柄头等在销售时双方都应当当面检查看好。售出后,因各种原因出现的玻璃划痕破裂,表壳碰伤,后盖划痕,柄头歪斜等情况,一般属于使用问题,因而不在保修范围,但因非使用所能引起的表盘刻度不均匀,甩眼偏、表壳不对称等情况,则属制造缺陷,这在保修、保换范围。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l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新三包规定申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定和调整。国家将根据消费水平的提高,采用《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形式,逐批公布三包产品适用范围。 3.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4.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l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 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 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规定从l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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